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4號原 告 禾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寶被 告 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箕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固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8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以105年度補字第213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369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