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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重勞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郭芸禎

鄭睿紘鄭湘婷鄭瑞祥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罹災死亡之勞工鄭志明的母親是「曾桂花」,原審(指本院)未予詳查誤載為「柯淑珠」,有判決誤寫之顯然錯誤,不得已提起本件更正聲請云云。

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才可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三、但本件就是聲請人與原告柯淑珠委任柯劭臻律師代理訴訟而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也沒有當事人不適格的問題),有委任狀及原告歷次書狀附卷可證。至於原告柯淑珠的請求有沒有理由,是另一回事。從頭到尾,訴外人曾桂花都不是本件訴訟的當事人。所以,聲請人說本院判決將「曾桂花」誤載為「柯淑珠」云云,完全不實在,就是沒有理由。

四、附帶一提,如果是受委任代理訴訟的律師因過失損害聲請人的權益(例如:告錯人、上訴逾期),這和法院沒有關係。

五、因此,原告聲請更正原判決,就沒有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裁判日期:2020-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