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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重勞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上 訴 人 郭芸禎

鄭睿紘鄭湘婷鄭瑞祥柯淑珠被上訴人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被上訴人 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修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因此上訴期間於109年1月8日24時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9年1月9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裁判日期:202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