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原 告 黃春霖特別代理人 黃錦絮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兼受監護宣 黃聖桂告人黃春霖之監護人被 告 黃亞立
黃憲治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呂思頡律師複代理人 林庭瑄受告知人 張桂真律師(即遺囑執行人)訴訟代理人 林佩玟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重訴字第五七三號返還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確定、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黃翁杏之繼承人,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翁杏之遺產,並行使原告黃春霖與被繼承人黃翁杏間夫妻剩餘財差額分配請求權。因原告黃春霖主張其對被告黃憲治有消費借貸等欠款新台幣1560萬3000元,故對被告黃憲治提起返還消費借款等之訴,案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573號另案審理中。因另案訴訟結果將影響本件兩造得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故本院認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73號返還借款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 坤 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