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76號原 告 賀姿華被 告 林香津
賴清祥上列當事人間移轉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64,300(4,410,000+354,300=4,76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223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