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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上 訴 人 林福山被 上 訴 人 展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修玉

張良奇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1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系爭314-6地號土地面積81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萬7800 元,上訴人請求移轉系爭314-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9/10000 ,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萬3674元(816平方公尺×79/10000×37800元=24367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1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