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上 訴 人 林沛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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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良奇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1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系爭314-6地號土地面積81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萬7800元,上訴人請求移轉系爭314-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合計2007/2500,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76萬2205元(816平方公尺×2007/2500×37800元=000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4萬49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