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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 告 謝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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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瑋平律師被 告 展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修玉

張良奇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王采鳳」之記載,應更正為「王釆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王釆鳳聲請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1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