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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上 訴 人 謝麗琴

王釆鳳林武昌李菊麗陳育函陳育霂陳登良蒲念文蒲朝範蔡永雪曾木河張惠娟王秋燕吳斌全鍾立家翁瑞宏翁瑞陽廖錦桃楊惠芳王秀英楊蕭素英被 上 訴 人 展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修玉

張良奇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1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系爭314-6地號土地面積81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萬7800 元,上訴人請求移轉系爭314-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合計1366/10000 ,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21萬3400元(816平方公尺×1366/10000×37800元=00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萬41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1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