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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上 訴 人 林沛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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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良奇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1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1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107年3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至遲於民國107年4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等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18-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