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雪恒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辛格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丞聰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價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國106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5,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裁判日期:2018-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