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9號上 訴 人 黃裕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山田、張吳淑精、住玖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