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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7號上 訴 人 中旅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因106年度重訴字第277號變更契約期限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370,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裁判案由:變更契約期限等
裁判日期:2018-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