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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0號原 告 吳秀蘭被 告 林建中上當事人間請求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27,1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6,250,000元(000000000x1/2+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83,0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27,160元,尚欠新台幣45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裁判日期:2017-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