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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9號原 告 張茂松被 告 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享珅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投資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1日當庭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7-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