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1號原 告 留敬中被 告 紀歐淑貞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莊惠萍律師
參 加 人 紀向謙受 罰 人 蔡政學上受罰人因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政學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並應於民國107年5月28日下午4時20分到本院第3法庭應訊。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107年3月28日下午4時10分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經本院於107年3月29日裁定處罰鍰新臺幣20,000元,並通知於同年5月9日下午4時30分到場應訊,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2日送達受罰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再不到場。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