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1號上 訴 人 留敬中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歐淑貞間給付顧問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僅就利息部分上訴,已非附帶請求,應另計上訴費用。核其利息存續期間自103年8月12日起至106年3月15日止,共2年7月又4天即947日,從而本件上訴利益應為2,109,179元(計算式:16,258,720元×5%×÷365日×947日=2,109,1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上訴裁判費32,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