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94號上 訴 人 廖泗滄
廖洲槍廖梓滄廖秋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719,952元(計算式:6,929,988 ×4 =27,719,95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9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