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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23號原 告 劉杰檳

劉建富劉招平黃淑縀鄭順鄭發被 告 睿晟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景明被 告 莊家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以106年度補字第80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於106年5月12日送達各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法 官 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裁判日期:2017-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