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0號上 訴 人 黃世彬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沛鑫、陳信安、黃楓真、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