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0號上 訴 人 黃世彬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被 上訴人 郭沛鑫
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信安被 告 黃楓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
4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 年5 月2 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