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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4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14號原 告 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複代理人 陳鴻飛律師被 告 黃凱鈴

黃渝毫林馨燕廖金柱王秋明陳石琛林建志被 告 東風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逸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複代理人 陳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分配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九項,關於「被告東風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東風置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原告聚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裁判案由:返還分配款等
裁判日期:2019-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