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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42號原 告 黃春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明宏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411,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9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裁判日期:201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