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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73號原 告 黃春霖法定代理人 黃聖桂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被 告 黃憲治訴訟代理人 呂思頡律師

張方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還消費借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裁判案由:還消費借貸等
裁判日期:2018-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