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73號原 告 黃春霖法定代理人 黃聖桂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被 告 黃憲治訴訟代理人 呂思頡律師
張方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還消費借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73號原 告 黃春霖法定代理人 黃聖桂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被 告 黃憲治訴訟代理人 呂思頡律師
張方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還消費借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