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7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憲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春霖(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死亡)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4,7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33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