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96號上 訴 人 楊宜興
張萃珉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崇德分公司等3人間請求返還公共設施事件,上訴人2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所為106年度重訴字第5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書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51,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992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2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