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97號原 告 賴少奇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被 告 賴銘德
賴淑玲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盧明城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號土地所有權移轉事件之裁判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8 年10月4 日裁定命在前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該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97 號裁定可參。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