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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2號原 告 賴菽郬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律師被 告 吳啟嘉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1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日期: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