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光榮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慶祥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號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6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