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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7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0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乙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廬山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之敗訴部分究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及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以利本院據以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0,300元,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20,300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裁判日期:2018-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