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0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洪麗洋被 上 訴人被 告 洪啟洋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27,3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