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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7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15號原 告 好媽媽盒餐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施振榮原 告 江宏武原 告 陳政吉原 告 曾年平原 告 陳彩淑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被 告 李淑卿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複代理人 曾參銘訴訟代理人 劉源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案由:出資額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18-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