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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7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15號上 訴 人 好媽媽盒餐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施振榮上 訴 人 江宏武

陳政吉曾年平陳彩淑被 上訴 人 李淑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38,862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案由:出資額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1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