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266號聲 請 人 許麗玲代 理 人 葉東龍律師複 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案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之人許銘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事件後,受監護宣告之人許銘輝已於民國108年1月21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因受監護宣告之人許銘輝已於本案程序進行中死亡,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揆諸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