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229號聲 請 人 游美香相 對 人 游麗珍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前項變賣所得價金應全部存入相對人設於后里義里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相對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姐,相對人前經鈞院以104年度監宣第355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聲請人擔任其監護人,指定相對人之胞弟游紹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因游紹池死亡,復經鈞院以106年度司監宣字第300號裁定指定聲請人之子羅喬中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業已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今為照顧護養相對人之身體或其利益,並經親屬團體會議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同意,爰依法請求許可聲請人出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聲請人處分所得之價金存入相對人所有開立於后里義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4年度監宣第355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聲請人擔任其監護人,指定相對人之胞弟游紹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因游紹池死亡,復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監宣字第300號裁定指定聲請人之子羅喬中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業已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35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6年度司監宣字第30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列印資料附卷可佐,自堪信為真實。聲請人復主張為照顧護養相對人之身體或其利益,而有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必要等情,並提出親屬團體會議-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紀錄、同意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表一所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后里義里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等件為證。本院審酌依聲請人107年4月18日家事聲請狀所載,相對人目前在信和精神護理之家每月所需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6千多元,政府補助1萬7千元,自付額需1萬5千元左右等語,對照聲請人提出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本件擬出賣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總價金為350萬元,則該出賣所得價金應足以支應相對人相當長期間之生活、護養療治費用,難認有同時處分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必要,且聲請人就其聲請許可處分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亦未提出相關事證資料以釋明確係為相對人之利益而有必要,是本件應認暫無同時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經核尚符相對人之利益,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聲請許可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部分,尚難認係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而有必要,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另為確保處分不動產所得之價金為相對人之用,併諭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變賣所得價金應全部存入相對人設於后里義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日後聲請人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如支付其日常生活、照護費用等正當用途外,不得擅自使用或移轉相對人帳戶存款,否則須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刑事法律責任,特予指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素珍附表一:
┌──┬──┬────────────────┬──────┐│編號│種類│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土地│臺中市○區○○○段○○○○○○○號 │193/10000 │├──┼──┼────────────────┼──────┤│2 │土地│臺中市○區○○○段○○○○○○○○號 │193/10000 │├──┼──┼────────────────┼──────┤│3 │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1段17巷 │全部 ││ │ │1弄3號(臺中市○區○○○段9990建│ ││ │ │號) │ │└──┴──┴────────────────┴──────┘附表二:
┌──┬──┬────────────────┬──────┐│編號│種類│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土地│臺中市○區○○○○段○○○○○○○○號 │2223/100000 │├──┼──┼────────────────┼──────┤│2 │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6樓│全部 ││ │ │之2(臺中市○區○○○○段8737建 │ ││ │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