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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監宣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357號聲 請 人 羅春梅相 對 人 吳文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許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前項變賣所得價金應全部存入相對人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樹仔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前經鈞院以99年度監宣第399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聲請人擔任其監護人。茲因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已被臺中市政府列為「臺中市○○○區區段徵收案」協議價購內,其土地及地上物日後將面臨拆遷,為免相對人日後無居住所,致生活頓失依靠,日後取得協議價購之補償又偏低,今有買方願以協議價額更高之價格收購該土地,為相對人之利益,爰聲請鈞院裁定許可出售該土地,其出售取得價金存入相對人設於臺中樹仔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提供作為相對人之日常所需費用之支付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本院99年度監宣字第399號民事裁定、親屬團體會議(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紀錄、同意書、「臺中市烏日前竹地區區段徵收案」協議價購土地所有權人歸戶清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土地買賣契約書影本、臺中市烏日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並經調取本院107年度司監宣字第164號卷核閱無誤,且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列印資料附卷可佐,自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上開不動產,尚符受監護人之利益,且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相對人之妻舅羅期旭及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全部子女吳詠竣、吳佳蓁、吳佳慧均表示同意。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另為確保處分不動產所得之價金為相對人之用,併諭知相對人上開土地變賣所得價金應全部存入相對人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樹仔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日後聲請人非為相對人之利益,如支付其日常生活、照護費用等正當用途外,不得擅自使用或移轉相對人帳戶存款,否則需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刑事法律責任,特予指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附表:

┌──┬──────────────┬────────┬────┐│種類│不動產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土地│臺中市○○區○○○段○○○○○號│781平方公尺 │全部 │└──┴──────────────┴────────┴────┘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18-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