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566號聲 請 人 許海祥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566號聲 請 人 許海祥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