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30號聲 請 人 九兆冷氣空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鋒榮 臺中市○○區○○○街○ ○○ 號相 對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法定代理人 陳美珠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之程序費用,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固未規定標準,惟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標準徵收。又和解者,係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以預防破產為目的,與債權人團體訂立之清償債務之強制契約,由法院參與其事之程序。該和解契約應由債務人提出和解方案,並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而成立,因此和解程序應係著重於清理債務人之債務。故本件破產標的價額宜以債務人所負之債務核定。又和解之聲請遇有不合破產法第7 條規定之情形,經限期令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駁回之。破產法第10條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據其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負債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498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5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