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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30號聲 請 人 九兆冷氣空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鋒榮相 對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法定代理人 陳美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和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3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0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聲請和解
裁判日期:2018-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