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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0號原 告 國圓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峻瑋被 告 德毅豐精密有限公司即敏旭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若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調查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裁判日期:2019-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