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12號原 告 蔡添進原告與被告王翌丞間請求返還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12號原 告 蔡添進原告與被告王翌丞間請求返還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