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4號抗 告 人 郝婉喬上列抗告人因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4號裁定提出異議,其於民事裁定異議狀中記載表示異議,應認視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