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27號異 議 人 唐湘國相 對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948號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所為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一)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1月間向鈞院聲請對異議人即債務人唐湘國(以下稱異議人)核發支付命令,經鈞院於106年11月29日核發106年度司促字第30948號支付命令(以下稱系爭支付命令),並以系爭支付命令於106年12月5日送達異議人,業於同年月25日確定為由,於107年1月17日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二)異議人為航空機師,自106年11月22日起至107年1月13日止均派駐國外,絕無可能於106年12月5日簽收系爭支付命令,絕非異議人或其家人簽收,應為其他不相干之無權第三人誤為簽收,自不生送達之效力,為此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語。
二、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固然定有明文。惟按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按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郵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即與同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之受僱人相當。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已生之送達效力不受影響(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75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三、另按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民法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依一定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民法第24條亦有明定。再按雖離去其住所,如出國留學、出外就業等,但有歸返之意思者,尚不得遽認廢止其住所(最高法院102年度臺抗字第201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相對人於106年11月間向本院聲請對異議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6年11月29日核發系爭支付命令,並向異議人之戶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1樓寄送系爭支付命令,因不獲會晤異議人,遂於106年12月4日將系爭支付命令交予上址所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即天之驕子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且因迄至106年12月25日止,異議人並未提出異議,故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7年1月17日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二)天之驕子管理委員會已將系爭支付命令交予上址戶長即異議人之成年子女唐羽萱乙節,有信件收發登記簿影本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三)至異議人固辯稱其為航空機師,自106年11月22日起至107年1月13日止均派駐國外,絕無可能簽收系爭支付命令等情,惟查:1.異議人之戶籍自101年12月20日起即遷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1樓,且迄未變更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觀諸卷附兩造於104年8月3日簽署「遠東航空公司飛行機師聘僱契約」之立契約人乙方攔內記載異議人之住址,核與前開異議人之戶籍地址相同,足認異議人以久住之意思,住於前開戶籍地址,而設定其住所於前開戶籍地址。2.異議人於106年3月25日入境,及於106年11月22日出境,以及於107年1月13日入境等情,有入出境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參以,異議人於107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聲請暨異議狀」記載其住址,核與前開異議人之戶籍地址相同,足見異議人雖因出外就業而暫時離去其住所,但其仍有歸返之意思,尚難認廢止其住所。
(四)綜上所述,本院向異議人之住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1樓寄送系爭支付命令,因不獲會晤異議人,故於106年12月4日將系爭支付命令交予上址所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即天之驕子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天之驕子管理委員會並已將系爭支付命令交予上址戶長即異議人之成年子女唐羽萱,揆諸前揭說明,系爭支付命令於106年12月4日已生合法送達異議人之效力,且因迄至106年12月25日止,異議人並未提出異議,故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7年1月17日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於法並無違誤。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