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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仲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瑪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基峯相 對 人 光點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桂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對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事件,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3,000元,而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標的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二千元,該項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裁判日期:201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