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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司監宣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監宣字第120號聲 請 人 顏如卿上列聲請人陳報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業經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776號裁定選任為受監護宣告人唐明忠之監護人,唐嘉臨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提出財產清冊、切結書、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依法向本院陳報財產清冊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業經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776號裁定選任為受監護宣告人唐明忠之監護人,唐嘉臨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固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裁定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實。惟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清冊未臻完備,經本院命其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人迄今未補正,且經本院命其於107年8月30日到院補正,聲請人亦未到庭,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靖國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裁判日期:2018-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