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725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卷宗1宗)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相 對 人即 繼承人 李添智
顏玉蘭李桃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李添福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添福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死亡,相對人李添智、顏玉蘭、李桃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弟、姊、妹,屬第三順位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影本、除戶戶籍謄本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李添福於102年11月26日死亡,其配偶林金玉、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李慧津、李介祿、李慧玲、李慧黛、李介鑫,孫輩李丞恩、王昱翔、王郁傑、呂昀霖、呂昀達、呂昀叡業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73號拋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而其第二順位繼承人父親李春珠、李廖血噯分別先於49年4月20日、66年11月2日死亡,是被繼承人李添福尚有第三順位繼承人李添智、顏玉蘭、李桃即本件相對人未為拋棄繼承。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索引卡查詢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前揭案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本件相對人即第三順位繼承人既為被繼承人李添福現時合法繼承人,是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