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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司繼字第 29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992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 李丹鳳

劉沛如劉奇昇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丹鳳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劉聖賢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聖賢於民國106年1月2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未辦理拋棄繼承,亦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相對人李丹鳳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相對人劉沛如、劉奇昇為被繼承人之子女,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文及本院106年度司家親聲字第53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劉聖賢於106年1月2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未辦理拋棄繼承,亦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相對人李丹鳳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相對人劉沛如、劉奇昇為被繼承人之子女,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執此,本件相對人既為被繼承人劉聖賢現時合法繼承人,是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珮華

裁判日期:201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