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237號聲 請 人 台中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劉麗滿相 對 人即 繼承人 楊金讚
蘇楊金絲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楊金滿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金滿於民國107年4月18日死亡,其未婚且無子女,父母均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相對人分別為被繼承人之胞弟及胞姊,屬第3順序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鈞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本票影本、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及舊式手抄版戶籍資料等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楊金滿於107年4月18日死亡,其未婚且無子女,父楊茂盛、母楊趙豆先後於32年10月24日、81年12月7日死亡,而其兄弟姊妹中除已先於被繼承人而歿者外,尚有楊金讚、蘇楊金絲即本件相對人未為拋棄繼承,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票影本在卷可參,自堪信為真實。執此,本件相對人即第3順序繼承人既為被繼承人楊金滿現時合法繼承人,是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美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