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314號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相 對 人 王俊翔即繼 承 人
邱柏珉邱鈺倩邱麗珍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王敏樺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敏樺(原名王金花)於民國101年2月27日死亡,相對人王俊翔、邱柏珉、邱鈺倩、邱麗珍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另一子女邱國進業於105年7月7日死亡),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度豐小字第1036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家事法庭函文、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公司設立登記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以上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王敏樺於101年2月27日死亡,尚有王俊翔、邱柏珉、邱鈺倩、邱麗珍即本件相對人未為拋棄繼承,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執此,本件相對人既為被繼承人王敏樺現時合法繼承人,是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