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3214號聲 請 人 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靖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3214號聲 請 人 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靖國